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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之后这个发票该如何开,税要缴重了吗?

2023/6/12 9:34:00发布43次查看
最近,小编遇到我们的客户,一家大型上市股份银行,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融资之后,出现的一个这样的结果:
客户要发票,不要就要投诉!此事我们在新的金融创新(其实旧法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一个相应的小文件,但是规定的有点脱离现实)融资方式上,就跟谁是纳税人产生了矛盾!
按理讲啊,转让了一份未来的债权的获益利息,融来了资金,这是一个融资行为,不宜与原来的贷款行为融为一块,因为啥?贷款客户不认可啊,把我给交易了,我的合同、贷款方向仍是原来的关系,这就跟我们的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90号公告一个事儿看:
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纳税人,以保理方式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的债权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改变其与承租方之间的融资租赁关系,应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承租方开具发票。
首先在税的认知上,原来的业务关系仍存在,并不是真如法律人说的,我们转让了,但是你们可以不经过债务人同意,法律上认为没有追溯权了,风险你们担了,其实哪有那么简单,风险肯定还是要锁定的,比如参与接受方的投资主体,承担亏损的可能,这是一种融资保障。不改变融资关系的税务认定,则其发票要照开,这个理,规定没错,站在贷款行为发生的角度看。
但是会计上转出方可不作利息收入了,相当于代收代转了,税上却认为你们还是开具发票的,缴纳增值税!小编可不大确定受让方全额将债务人付的利息开具发票(人家不管),而且就自己取得的利息部分(spv人家认为就是融资利息收入,不是收了个艺术品再倒卖挣差价,也不是取而代之成为客户的债主税收纳税人),在贷款服务没有抵扣打通之前,转出方就惨了,如果还开具发票,缴增值税,融资利息转出部分计成本(会计上不是),这增值税上转出方不情愿,但是现在,真没有办法,如果再缴增值税,这个融资成本自己扛,亏了多了。
小编认为目前没有特殊政策,只有认了,好在只是利息的6%,但是有的同志也想,我们的金融机构开具发票的就开,我就按计提的利息收入在账上记录的交,也成,反正挤在未开具发票的项目,一会半会税务机关也查不大明白,但是小编只能说,这个处理没有依据,开具了发票没有做收入的部分,套在计税的身上,开6%,而基本上不可能开不征税,这个事儿,估计还会继续难受中。在没有明确之前,看你的接受状态,如何选择哪种方法,自己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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