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中国人大网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全文比财政部部长刘昆在本月19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说明更加详细,我感到下列内容特别值得关注:
第一,拟完善关于纳税人的规定,以在中国居住满183天为标准,界定居民和非居民。这样做可以扩大中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围和中国的税收管辖权,也是目前很多国家通行的做法。这是1980年中国建立个人所得税制度以来的一项重要改革。
第二,拟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的分项按月、按次征收的征税模式,改为按年综合征收为主、分项按次征收为辅的征税模式。这是199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以来的首次重大突破,是落实多年来税制改革规划、计划的一项重要举措,体现了各界人士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意愿,也是目前很多国家通行的做法。同时,下列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
1. 在综合征收为主并设置专项扣除等扣除的情况下,纳税人是继续实行个人申报,还是改为允许选择个人申报、夫妇联合申报和家庭联合申报,似乎可以讨论。从家庭成员收支的差异和税负的公平考虑,可能很多人会倾向于设置多个选项。
2.在拟综合征税的四项所得中,鉴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特殊性,此项所得是作为劳动所得征税为好,还是作为财产所得征税更好,似乎可以再斟酌,很多知识界、法律界人士可能更加倾向于后者。
3.稿酬所得打7折计税,可能考虑了目前此类所得减税30%的情况,但是仍然可能出现一部分纳税人税负上升的情况,也有人认为此类所得应当与工资、劳务报酬等所得同等待遇。
第三,综合所得适用税率表的设计,体现了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中的中低收入者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保持调节高收入的政策取向。按此设计,由于前边4级的应纳税所得额税负下降,虽然后边3级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不变,其总体税负也会有所下降。如果可以进一步优化税率结构,并参考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不超过40%的情况,似乎也可以考虑取消25%、35%两档税率,并将45%的最高税率降至40%。
第四,经营所得的税率,拟以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中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适用的税率为基础,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不变,加大每级税率适用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级距,税负会明显下降。建议在设计各级应纳税所得额级距的时候,充分考虑此项所得的税负与其他个人所得的税负、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负的适当平衡。
第五,综合所得的基本费用扣除额拟定为每月5000元,这个标准是否合适,建议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如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分项征税所得的各种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2011年以来中国工资、物价和居民消费支出的变化,前述税率和适用应纳税所得额级距的调整,目前基本养老金等收入免税,申报主体是否调整等等,具体测算总体税负变化情况以后进一步论证。取消目前外国人等适用的附加减除费用每月1300元,有利于中外纳税人公平税负。
第六,拟明确若干专项扣除、增加若干附加扣除,很有必要,似乎需要同时明确这些扣除项目的具体内容和相关问题。例如,专项扣除中是否应当包括年金(目前年金可以按照规定扣除)?教育、医疗和住房方面的附加扣除范围、标准如何确定,这些扣除如何与现行的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和助学贷款,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公租房等相关政策和制度衔接?如果上述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暂时难以细化,可否先在基本费用扣除额中适当考虑?
根据以往的经验,估计提高基本费用扣除额和增加附加扣除项目以后,在一定时期以内,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能会明显地减少,个人所得税收入及其占全国税收的比重也可能因此受到一些影响。但是,我估计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及其占全国税收的比重不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因为目前此税的收入主要来自高收入者,综合征税以后这部分纳税人缴纳的税额有可能增多,占比也可能提高。从中长期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收入的增加,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该会逐渐增多,个人所得税收入及其占全国税收的比重也会“水涨船高”。
第七,拟增加反避税条款很有必要,可以弥补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等法律的不足,从而有利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待税收征管法修改时,此类条款似乎也可以考虑纳入该法。
第八,拟增加综合所得平时预扣预缴税款、年终汇算清缴规定很有必要,也是目前很多国家通行的做法。同时,这项规定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改进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所以,准备工作需要抓紧,但是不能操之过急,分步推进比较稳妥,减轻工资、薪金所得的税负应该是当务之急,今年实现也有可能。
鉴于全面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涉及全国人民的切身利益,期待全国人大常委会广泛、深入地听取全国人民的意见,在技术问题上更加注意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深入调查,反复研究,科学论证,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方案,2019年3月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以后自当年或者2020年起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可以视有关准备工作的进展情况决定。
(本文作者刘佐为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研所原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