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子信息产品过程中控制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对环境造成污染及产生其它公害,适用本办法。但是,出口产品的生产除外。
rohs2.0新修订指令(eu)2015/863
2015年6月4日,欧盟官方公报(oj)发布rohs2.0修订指令(eu)2015/863,正式将dehp、bbp、dbp、dibp列入附录ii 限制物质清单中,至此附录ii共有十项强制管控物质。详见下表:
限制物质 限量(质量分数)
铅(pb) 0.1%
汞(hg) 0.1%
镉(cd) 0.01%
六价铬(cr vi) 0.1%
多溴联苯(pbb) 0.1%
多溴联苯醚(pbde) 0.1%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 0.1%
邻苯二甲酸甲苯基丁酯(bbp) 0.1%
邻苯二甲酸二丁基酯(dbp) 0.1%
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 0.1%
此修订指令发布后,欧盟各成员国需在2016年12月31日前将此指令转为各国的法规并执行。且2019年7月22日起所有输欧电子电器产品(除医疗和监控设备)均需满足该限制要求;2021年7月22日起,医疗设备(包括体外医疗设备)和监控设备(包括工业监控设备)也将纳入该管控范围。此外,已属reach附件xvii第51条邻苯管控的玩具产品将不受此指令中dehp、bbp、dbp的管控。
rohs2.0标准
注:
一、新增的四种邻苯二甲酸盐管控的实施日期:
考虑到企业满足新的有害物质要求需要一定时间,所以(eu)2015/863中规定了相应的过渡期:所有电子电器产品(除医疗设备和监控仪器)自2019年7月22日起需满足新要求,医疗设备和监控仪器自2021年7月22日起需满足新要求。
二、rohs指令变化解读:
1. dehp、bbp、dbp及dibp的限值要求并不适用于在2019年7月22日之前在市场上出售的电缆或者用于电子电气设备(eee)的维修、重复使用及功能性更新亦或是性能升级改造的备用零配件,同时并不适用于在2021年7月22日之前在市场上出售的医疗设备和监控设备。
2. dehp、bbp及dbp的限值要求并不适用于那些已经受到欧盟法规no 1907/2006(reach)附录xvii条目51条中对dehp、bbp及dbp相关限制的玩具。
3. 删除了之前rohs 2.0中的六溴环十二烷hbcdd,是由于欧委会认为该物质不属于rohs指令的规管范围,且该物质已属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范畴;根据检测机构大量测试数据显示,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作为增塑剂在电子电气产品中使用广泛,可能存在于电线电缆、塑料、油漆油墨等各种材料中。聚氯乙烯材料(pvc)更是目前检出含有邻苯二甲酸酯的材料重灾区,应该引起企业的高度关注。pvc材质目前仍然属于材料界使用较广泛的材质,更多企业因考虑到替换pvc材料的成本上升而没有提前改善,按照近的rohs邻苯执行时间,企业虽然还有3年的时间来应对此次rohs的改变,但是考虑到电子产品的供应链传递及工艺改进,这都将耗费一定的时间,部分企业可能会缩短对于供应商在产品均一材料中的限制使用的时间节点。提早改善工艺,寻找新型环保增塑剂作为替代物将成为应对rohs的邻苯二甲酸酯新要求的良好解决方案。
2011/65/eu较原rohs指令2002/95/eu的不同主要在:
扩大了产品范围:将所有的电子电气产品都涵盖在了指令规管的范围内(包括线缆和备用零部件),但是给予了新添入的第8类医疗器械和第9类监视和控制仪器(包括工业监控仪器)一定的过渡期,此外,还针对这两类产品给出了20项的豁免(列于附件iv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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